同志配偶收養基礎QA篇

2020/05/26   7754   收養

自《釋字748號施行法》通過後,同志家庭透過專法第20條:「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建立子女與同性雙親的親子關係。

但從該條文的字面意涵,我們便可理解同性家長仍需透過收養流程與子女建立法律關係,並只能收養配偶的「親生」子女,若是配偶先前收養的無血緣子女,則無法進行收養。


法案通過迄今,仍有許多同志家庭不知道該如何聲請收養,或是在收養的過程中,針對收養流程充滿困惑,甚至對社工評估與司法裁定感到質疑,因此,同家會在收集家長與專業工作者的分享後,希望透過《同志配偶收養》的系列文章,協助家長社群一一解惑。


「收養」是什麼意思?

收養是法律上的擬制,讓原非親子關係之人,創造出親子關係。早期的收養制度是為了延續家族血統,故稱之為「家本位之收養制」,然而,隨著兒童權利觀念的發展,目前的收養制度,則是提供家庭照顧之關懷理念,而稱之為「子女本位之收養制」。

同志配偶之收養與一般收養有何不同?

在民法中的收養,可分為三種,第一種就是「近親收養」,也就是親戚間互相收出養,第二種則是「媒合收養」又稱「無血緣收養」,此收養不能指定兒童收養,並需要透過第三方媒合機構,進行收出養媒合,第三種是「繼親收養」,就是夫妻離婚後,當離異家長再婚,繼父母必須聲請繼親收養,才能與配偶的「親婚生子女」建立親子關係。由於釋字748號施行法第20條是規定:「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所以同志配偶之收養會被歸類為「繼親收養」。

聲請收養該準備哪些文件?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認定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聲請收養的基本文件需要:

  1. 「收養聲請狀」,法院有制式表單,亦可參考法院表單,自行騰打。

  2. 「收出養契約書」,法院有制式表單,亦可參考法院表單,自行騰打。

  3. 「收、出養雙方與被收養人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除基本文件外,法院或社工訪查單位可能會要求提供:

  1. 收養人健康檢查報告

  2. 收養人財力證明(內容可為:在職證明、存款證明、不動產所有權狀、扣繳憑證、保險證明….等)

  3. 收養人刑事警察紀錄證明(就是良民證!請至各縣市警察總局申請)


法院裁定的核心判准是?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訂定,依據第3條第1項,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作為,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公約第12條也特別強調,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


在聲請收養時,針對兒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司法端如何評估?
    
最佳利益在收出養審判上的運作,在司法端有三個面向,第一優先順序需考慮「出養必要性」,「同意」出養不代表「必要」出養,出養是否有急迫性?因此,收養人需陳述,在未收養的狀況下,孩子為何無法得到妥善照顧?或是未收養將會導致的損失與風險;第二,需考量「收養必要性」,收養後,養子女的監護養育狀況是否會改善?以及若有生父母需放棄血親親子關係,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最後,則需考量「收養之適當性」,養子女與養親間是否相處良好,收養家長是否能妥善照顧養子女。


綜上所述,法院具體會想知道什麼?

收養人需「誠實」告知收養動機,收養人的真實條件,包含經濟、健康、理念、親職能力等等,若孩子可以表達自己的意願,也需要了解「被收養人的想法」,以及事實上的照顧狀況,可以透過影片、照片、文字描述等方式,通常也會進一步詢問家長,準備好如何「身世告知」或討論相關性別議題了嗎?

如果未獲得收養認可,在孩子權益上會有什麼改變?

同志家庭的組成十分多元,例如,配偶其中一方經歷過異性戀婚姻,離異後再締結同志婚姻,因此需要透過繼親收養的流程,讓原先擁有孩子親權的生父母放棄親權,才能讓再婚的同志配偶與孩子建立親子關係,家長們也需留意,透過人工生殖技術擁有子女的同志家庭,並沒有經歷過「重組家庭」的過程,被收養人兒童的血緣上父親或母親,一開始就不是以父親母親的角色存在,這種情況如果能讓法院適時的理解,法院也可能比較容易評估有無出養必要性。


--延伸知識--

家慧小學堂:身世告知

第一篇:為何要出櫃?

第二篇:如何做好身世告知的準備?

第三篇:家長對孩子出櫃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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