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2025/02/13   228   會務資訊

本會章程最新一次修訂時間為2024年5月11日,經會員大會通過並以送至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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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章程

中華民國 113 年 月 11 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12 年 月 23 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 月 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0 號第三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號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0 年 月 16 號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同志家庭權益為宗旨,包括: 一、 積極爭取同志家庭相關權益。

二、 組織同志家庭中的成員,互相聯誼與分享經驗。

三、 提供同志家庭各種資源與諮詢服務,並對於陷入困境的同志家庭予以扶助。 四、 其他與同志家庭相關之事項。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 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 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促進各地區同志家庭交流,創造互助資源網絡。

二、 記錄台灣同志家庭文化、推廣同志家庭社會能見度。

三、 供同志家長與同志家庭小孩相關親職問題交流與討論。

四、 同志家庭權益保障相關立法倡議,包括同志組成家庭的權利、生育權、第二家長收養權、共同

收養權及與家庭有關的所有權利與義務。

五、 推廣性別教育中關於同志家庭等多元家庭的認識,並與其他相關學校、組織互動。 其他與同志家庭相關之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 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八歲、繳納會費後,填具入會申請書,經三位會員 推薦後,為個人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繳納會費後,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成為團體 會員。

三、 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八歲、對本會貢獻良多、由理監事推薦,填具入會 申請書,經理監事會過半數通過,為榮譽會員。

四、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八歲、繳納會費後,填具入會申請書,成為贊助會 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 為一權。榮譽會員、贊助會員為象徵性會員,無本條之權利義務之適用。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 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應具正 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 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 死亡。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三 條 出會及退會會員不得請求退回已繳納之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 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 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決議與會員權力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其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 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兩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 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餘二人

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與副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 務,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 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 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一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 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二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會)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經理事會通過聘 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 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 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 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得以實體、視訊、實體及視訊並行的方式 舉行,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 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 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 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 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 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 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理 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實體、視訊、實體及視訊並行的方式舉行,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 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 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 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新台幣伍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第七條所稱四種會員皆須繳納。

二、 常年會費:一年為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第七條所稱之四種會員皆須繳納。特殊情況者之 會費,得經理事會議決之。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 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應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 前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 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 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應報主管機 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百年四月十六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 100 年 7 月 15 日台 內社字第 1000132623 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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