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收養家庭申請育嬰留停 勞動部:「先行共同生活證明文件」放寬

2022/04/06   2128   同志家庭法律權益

去年三月,一位同志家長詢問同家會,「還沒有收養成功的家長,可以申請育嬰留停嗎?」

    

依據現行法規,同志家庭在生育子女後,需要家長聲請「同性配偶收養」(又稱繼親收養),才能讓兩位家長跟孩子都建立親權,沒有親權就等於是孩子法律上的陌生人,陌生人當然沒辦法申請育嬰留停照顧孩子。

    

可是同性配偶收養平均需要4-8個月的時間,孩子最需要照顧的黃金時期都在收養流程中度過了,因此同家會協助家長向台北市勞動局諮詢,後續台北市勞動局便發函詢問勞動部相關規定,本會也透過行政院性平委員呂欣潔 Jennifer Lu (同家會理監事/彩虹平權大平台執行長)的協助下,進一步與勞動部討論可行方案。

    

勞動部在徵詢委員與團體意見後,針對正在照顧孩子的收養家庭,特別是尚未完成收養程序,但因為已有實質照顧需求的家長,放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3項中「先行共同生活」證明文件,讓同志家庭不用強迫向村里長出櫃,可以透過收養契約與家事聲請狀等文件,搭配戶口名簿的佐證資料,讓正在聲請同性配偶收養的家長們,也能一同享有育嬰留停的福利,讓同志家庭更有資源照顧子女。



中央社報導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告訴中央社記者,同志家庭在收養子女過程中若有育嬰留停需求,有先行共同生活事實也可依照相關規定申請育嬰留停,但有性平委員在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開會時討論提到,這樣的規定讓同志家庭處境困難,除法院過程冗長外,向村里長要證明等同要求同志向村里長出櫃,因此希望能放寬相關規定。

     

黃維琛表示,經過與專業團體及機關討論之後,將放寬「先行共同生活」的證明文件,只要是提出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例如試養契約書,或是向法院提出家事聲請狀(聲請認可收養)的證明文件,並輔以其與被收養人同住一地址的證明(如戶口名簿),就可做為有共同生活事實證明以申請育嬰留停。


參考附件:110年6月9日勞動部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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