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滴精行不行:2021使用「非匿名」捐精之法律風險與子女最佳利益評估

2021/06/10   13641   同志家庭法律權益

自從2019年爆發新冠肺炎疫情以來,出國進行人工生殖已是奢望,只能在家等待疫情趨緩的同志準家長們,想起了「自助滴精」的老方法!女同志透過與朋友或陌生人借精,算好排卵期,買好滴管與燒杯就可以在家做人!可是如果滴精這麼簡單,大家幹嘛還要去國外人工生殖呢?同家會分析給大家聽!除了滴精成功率相對於人工生殖(試管嬰兒、IUI等)低非常多以外,法律風險更是高上許多,下面就來跟大家分析滴精的法律風險,以及基於子女最佳利益,準家長們要思考些甚麼呢?


法律風險一:捐精者可以用「生父」身分進行認領

先說明一下,生父(捐精者)認領是甚麼?
根據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認領乃是生父向戶政單位提交認領資料,與非婚生子女建立親子關係,成為該子女法律上的生父。生父(捐精者)認領後,對同志家庭的影響?因現行同婚專法規定,同志家庭所生子女皆為非婚生子女,生母因有分娩事實,所以子女出生後便立即與子女建立親子關係,但非分娩方的家長,仍需聲請同志配偶(繼親)收養流程,歷經社工訪視與法院判決後,子女才能與「非分娩方」家長建立親子關係,並且子女僅能有兩位法律上的家長,所以若捐精者採取認領,非分娩方的家長便無法完成繼親收養程序。


除了生父以外,誰可以申請認領?

其實除了
生父/捐精者本人以外,被認領人(子女)與利害關係人(通常是生母或是相關親屬)都可以申請認領,那認領的方式又分成哪幾種?一般來說,可分為三種認領方式:


  1. 一般認領:備齊相關文件,如認領同意書與親緣鑑定證明文件後,向戶政單位提出申請,可單獨認領,不需生母同意

  2. 判決認領:根據強制認領之訴的結果,依據法院判決認領

  3. 撫育認領:若生父有撫育的事實,如同居或有負擔養育費用,可提出撫育證明文件進行認領。

那生母是否可以拒絕生父(捐精者)認領?

認領在民法上屬於單獨行為,不須得到生母的同意。也無須任何證明,便可登記為生父。法務部表示根據國內多數民法學者的見解。認為民法規定的認領,是生父(捐精者)承認非婚生子女的一種單獨行為,不須得到生母或者被認領的孩子同意。生母或非婚生子女認為出面認領的人,並非孩子的真正生父,可以經由提起否認之訴(需提交親子鑑定相關文件)處理,若非捐精者的真實血緣子女,方能推翻認領效力。

再來,就是滴精諮詢NO.1的題目👇
訂定捐精意願書/契約,是否可以有效阻止認領發生?
先說結論:無法100%避免生父認領與子女要求扶養的情況發生!

因為禁止認領或損害賠償的契約訂定方式,有可能因該契約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而失效(民法第72條之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若不是直接禁止認領,而是刻意設下鉅額賠償金額,判決過程中,法官可依據民法第252條之規定,可斟酌減少賠償金額(民法第252條之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金額」),所以要用鉅額條款當作嚇阻,也有可能失效哦!最後家長與捐精者所訂定的契約,並無法拘束兒女,成年子女可以獨自提起「強制認領之訴」,要求捐精者扶養與遺產分配等相關子女權益


法律風險二:對於同志配偶(繼親)收養流程的影響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之規定:「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民法關於收養配偶子女之規定,便是「同志配偶收養」流程,收養方家長需要地方法院聲請收養同性配偶之親生子女,多數需經由社工家庭訪視與撰寫評估,並經由司法事務官裁判後,方可讓非分娩方的家長與子女建立親子關係。使用滴精生養子女的家長,本會整理在社工訪視與司法裁定需評估與留意的面向,提供給同志準家長/家長參考!


社工評估


  1. 如何對子女進行身世告知?


    社工本於兒童最佳利益進行評估,根據兒童人權公約第7條,每一位兒童皆有權利知悉自己的身世,進一步建立子女對於家庭的了解與自我認同,因此社工需要了解家長如何與子女如何進行「身世告知」?身世告知,包含說明怎麼子女出生,以及如何與家長建立親子關係,是否還有其他家長/重要關係人存在,特別在同志家庭中,必然是需要人工生殖或他人協助,同志配偶才能擁有子女,所以對於捐精生養的同志家庭來說,怎麼向子女說明捐精者的身分,將是社工評估的重要面向之一。

  2. 捐精者的身分,以及是否有照顧或撫育事實?


    使用滴精生養的家長,捐精者實際與您的關係,也是需要思考的,例如是邀請配偶的手足捐精,或是朋友捐精,甚至是陌生人捐精,對於子女而言,捐精者是否為第三位家長,或是是否會參與照顧扶養,也是社工需要了解的面向。



司法裁判

辦理收養的司法事務官,有可能會要求捐精者出庭,捐精並非人工生殖法定義的捐贈行為,司法官可要求重要關係人(捐精者)出庭表示意見

  1. 捐精契約書是否有效?

    除了有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的疑慮外,過去的意願表示不等於此時此刻的意願表示,因此即使有契約表示過去表態不願扶養的意願,亦有可能重新詢問捐精者此時的意願,或要求捐精者當庭表示不願扶養等可能性,若捐精者不願出庭,也可改採書面表示意見,但書面意見是否會被法院採納.則需依照法官是否認可該書面意見而定。

  2. 收養成功後,假設捐精者有疑慮,仍有權利提起收養無效或有瑕疵的相關訴訟


    若對收養程序中之相關人員(如法院司法事務官、訪視社工等)隱瞞捐精事實、或推稱聯繫不上捐精者,而於收養程序中未予捐精者表示同意之情況下,在同志配偶收養契約經法院裁定認可而完成收養後,捐精者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主張認領子女或質疑收養程序有瑕疵,則女同志雙親的親權仍有遭到變動的法律風險,無法絕對穩固。



子女最佳利益評估

台灣透過捐精生養的子女,在已知的家庭中,子女的年齡層普遍較小,比較沒有機會聽到孩子們對於捐精生養的看法,但捐精生養的方式,並非台灣同志家庭獨有的樣貌,早年在人工生殖法規範尚未完善時,國外亦有透過非匿名捐精者生育的家庭,多國新聞也報導過所謂的超級捐贈者,透過紀錄片《地表最大家族》(The World’s Biggest Family)中,反應捐精子女的後代,對於捐精的看法,可以發現真正讓多數子女在意的,並非是使用非匿名捐精的生育方式,而是家長是否有誠實告知身世,包含自己可能有多位手足,或是這位捐精者是否是自己所認識的人,以及或是當捐精者的捐精行為是透過社會輿論,甚至是媒體的報導,透過外界獵奇與負面的言論,子女才知道捐精者時,家長如何協助子女面對社會壓力與異樣眼光,這些都是夥伴在使用非匿名捐精時,需要替子女仔細思量與準備的可能情境。


身世告知的計畫,顧及孩子身心的需求

  1. 身世告知的計畫,不僅只是回應社工及法院的收養評估,更重要的是,依據相關研究身世告知將攸關於兒童的自我認同,可以思考的面向如下:


  • 捐精者在生活中是否會與孩子互動,孩子如何理解、定位此位捐精者與自己的關係,需要捐精者、家長有所共識。未來孩子成年後,也尊重孩子如何定位自己與捐精者的關係。

  • 身世告知過程中,孩子經常會好奇捐精者的捐精動機,家長及捐精者是否都有足夠的開放程度,能夠與孩子進行討論,並回應孩子的好奇。

  • 若合作對象為重複捐精者,孩子如何理解其他生理有所關聯的其他捐精子女,當孩子在理解過程中有所困惑,或與同捐精者其他子女有關係連結的困擾時,家長能夠適時提供孩子協助。

  • 當重複捐精者成為媒體報導的內容時,家庭能夠協助孩子理解此媒體事件,或是共同因應媒體事件所帶來的壓力或影響。

  • 身世告知的過程中,需避免批評與孩子有生理連結者,因此家長需考量自身對非匿名捐精者/重複捐精者的評價是否影響到孩子。


家長的資源足以因應法律上的風險

  • 欲進行同志配偶收養聲請,但捐精者不願配合出庭,可能會導致收養歷程需耗費較長的時間。

  • 當捐精者否認捐精行為,希望爭取親權時,家庭需有相關資源可因應。


上述關於滴精的法律風險與子女最佳利益的評估面向,分享給大家,不論準家長們用何種方式成家,有任何疑惑或擔憂,歡迎諮詢同家會,讓我們陪伴你一起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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