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DAW第16條影子/替代報告-- 女同志生養與社會歧視

2014/02/01   1928   學術文獻

CEDAW第16條影子/替代報告-- 女同志生養與社會歧視


前言


女同志家庭為多元家庭型態之一,子女來源與家庭組成方式也呈現多種樣貌,例如:女同志個人或伴侶以人工生殖方式生育子女、在前婚姻中生下小孩等等。女同志家庭早已存在於台灣社會,而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54號:「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但目前公部門認定婚姻僅限一夫一妻、一男一女,將「家庭」侷限在「婚姻+血緣」的狹隘想像,因此,女同志家庭未能受到婚姻或家庭的制度性保障,不能使用人工生殖技術,收養子女也困難重重,而福利制度多以家庭、婚姻為要件,也實際影響女同志與女同志家庭的經濟權利。


一、主要訴求與民間建議的結論性意見


女同志家庭仍受到多層次歧視,不僅影響女同志伴侶成家的婚姻權,更進一步嚴重影響女同志收養和生養子女,因國家現有法制或福利制度多是以婚姻家庭為要件,女同志家庭在各項權利上遭受極不平等的對待。


本文就國家報告關於CEDAW第16條第1項第(d)、(e)、(f)款部分,提出以下主要訴求:


(一)同志收養子女不應受到歧視,並應開放同志收養伴侶方之子女,成為第二雙親


(二)平等開放使用人工生殖技術的權利,使單身或組成伴侶之女同志得以合法使用


(三)國家各項制度和福利體制應確立多元家庭、女同志家庭與異性戀家庭有同等的經濟權利保護



建議我國政府應正視女同志家庭收養與生養子女權利受到剝削的事實,依據以上建議,做出具體措施改善女同志家庭處境。


 

全文下載:https://pse.is/T9W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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